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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005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我校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本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等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具体如下:

(一) 我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网络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

(二) 与我校有协议的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并推荐的本科毕业生;

(三) 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推荐的通过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 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三) 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考试课程平均成绩在75(含)分以上;

(五) 毕业论文成绩优良;

(六) 非英语专业学生在就读学校报名参加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第二外语)考试;

(七)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不超过2门次(含),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不超过1门次(含)。

注:第三条的(四)、(六)、(七)内容,不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统一负责。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在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教务处择优推荐其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历年成绩册、毕业论文、毕业论文评定表、学士学位申请表等)。

第六条 教务处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或单位。

第七条 教务处将接受推荐申请的名单及有关材料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的建议予以复核,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中注明就读学校、办学形式、所学专业、学制、学习年限等。

第九条 外语未达到学位要求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本《细则》第三条(六)规定的外语考试后,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部门)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细则》于2006年1月开始实行。此前按原规定处理完毕的问题,一律不再更改。如其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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