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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按特殊类型招生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师教文[ 2007 ] 9号


根据因材施教原则,针对我校招生和专业培养以及部分按特殊类型招生学生的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对部分按特殊类型招生学生的专业培养计划、课程修读要求、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充分调动这部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此规定所涉及的按特殊类型招生的学生,是指招生时确定为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高水平运动员的学生。具体规定如下: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


一、调整专业培养学分要求


1.可免修部分公共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教授讲坛课程(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生命科学);公共任选课:所有课程。
2.可免修部分专业选修课程。在不影响专业培养规格的前提下,院(系)可减免少量的专业选修课程,减免课程的学分数不高于8学分。减免专业选修课程需经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二、调整课程及格标准


1.考试课程及格标准调整为45分。考试成绩介于45-59分之间,按60分记。
2.考查课程合格标准参照考试课程及格标准执行。
3.属上述情况院(系)可直接进行成绩处理。


三、调整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外语要求:修完大学外语课程且成绩合格。
2.平均学分绩要求:考试课程的平均学分绩不低于60分。
3.毕业资格:按调整后的专业培养计划修满规定的学分。
4.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学生,即可获得学士学位。


高水平运动员


一、调整专业培养学分要求


1.可免修部分公共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体育文化与三自教学课程、教授讲坛课程(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生命科学);公共任选修课:所有课程。
2.可免修部分专业选修课程。在不影响专业培养规格的前提下,院(系)可减免少量的专业选修课程,减免课程的学分数不高于8学分。减免专业选修课程需经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3.体育与运动学院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在毕业资格审查前为在队的高水平运动员出具“在队证明”,教务处凭“在队证明”按上述规定为在队的高水平运动员减免毕业学分。


二、调整课程及格标准


1.获得全国比赛前八名、北京高校比赛前六名者,考试课程及格标准调整为45分。考试成绩介于45-59分之间,按60分记。
2.考查课程合格标准参照考试课程及格标准执行。
3.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需到学校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开具获奖证明,并附获奖证书复印件,经教务处审批后送所在院(系)进行成绩处理。


三、调整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外语要求:修完大学外语课程且成绩合格。
2.平均学分绩要求:考试课程的平均学分绩不低于60分。
3.毕业资格:按调整后的专业培养计划修满规定的学分。
4.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学生,即可获得学士学位。
本规定自2003级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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