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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教师教育课程方案及管理办法(试行)

师教文 [2006] 127号


为实现我校“综合性、有特色、研究型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发展目标,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关于修订本科教学计划的若干意见》(师校发[2003] 27号),面向基础教育发展的需求,本着学校统筹规划、院系参与决策、学生自主选择的原则,特制定本科生教师教育课程方案及管理办法。

一、培养目标

在宽口径专业教育基础上,使本科生了解基础教育,具备从事基础教育一线教学工作必备的教育科学基本理论、方法、技能及初步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为其在基础教育领域中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教师教育课程的设置与修读要求

(一)课程设置框架

在学校统筹规划的基础上,设置以下课程系列:

1.通识课程系列:以学习教育科学基本理论为主,开设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2.桥梁课程系列:以进一步学习有关学科教学理论与方法、了解基础教育改革、提高教学技能为主,开设学科教学论类、现代教育技术类、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类、教育科学专题类、教育教学技能类、班级管理类、科学教育、环境教育、健康教育类等多种课程。

3.实践环节系列:为培养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开展集中式或分散式教育实习。

(二)修读要求

教师教育课程面向的对象、对先修课程的要求、考核方式、开课院系及建议修读的学期等信息如下表所示:

编号 课程名称 开课院系 面向对象 考核方式 先修课 建议修读的时间
1 教育学
(通识课程)
教育学院 二年级以上本科生(教育学院除外) 考试 二或三年级,春季、秋季学期或暑期
2 心理学
(通识课程)
心理学院 二年级以上本科生(心理学院除外) 考试 二或三年级,春季、秋季学期或暑期
3 XX学科教学论
(桥梁课程)
相关院系 相关或相近学科专业本科生 考试 1或2 第六学期
4 学科教学类系列选修课
(桥梁课程)
相关院系 相关学科专业本科生 考试 1或2 第六或第七学期
5 现代教育技术基础(桥梁课程) 教育技术学院 二年级以上本科生 考试 1或2 第五至第六学期
6 教师教育相关任选课程
(桥梁课程)
相关院系 全体本科生 考试 1或2 第三到第八学期
7 教育教学实践 教育实习(集中式) 由学生所在院系决定是否开设 相关学科专业本科生 考查 1+2+(3或4或5或6);
普通话测试合格
第七学期
教育实习(分散式   相关或相近学科专业本科生 考查 1+2+(3或4或5或6);
普通话测试合格
第六、七学期

(三)学分设置

根据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意见,教务处公布各专业修读教师教育课程的学分设置(附件1)。

三、管理办法

1.总则

教师教育课程由学校统一规划课程体系和建设评估,教务处组织教育学院、心理学院、教育技术学院和其他相关院系开展课程建设并具体实施。各院系依据实际情况择定本院系学生的修读要求和学分管理办法。

教务处负责统一规划教育实习、协助院系落实教育实习相关工作、组织申报教师资格认定等工作;教学服务中心负责课程排选、成绩管理、组织普通话测试等工作;相关院系承担课程建设与教学工作以及教育实习具体组织工作。

2、教学队伍建设与管理

教师教育课程将列入承担院系的教学任务,学校根据修课学生人数等配备一定的教学编制,由相关院系负责进行相关的学科建设、教学队伍建设与课程建设。教师承担教师教育课程的教学工作,记入教师正常教学工作量。

3、运行经费

教务处统一组织相关院系开设教师教育课程,并按照修课学生人数拨付教学运行经费(含实习)。

4、课程修读与成绩管理

教师教育课程的排课、选课和成绩登记方式与其它课程一致。

其中不计学分的课程,其学习成绩也应正式记载在学生成绩单上。因教师教育课程而引起的学生毕业资格审查条件的变更,以各院系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教师教育课程与教师资格认定的关系

1、依据北京市教委的现行规定,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生中,凡拥有中国大陆地区公民身份者,均可通过修读相应课程获得申办教师资格证书的资格。

2、修读“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到二级乙等(含)以上,教师资格认定专项体检合格者,可在大四下学期参加北京市教委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通过者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3、修读“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学论”(或修读“现代教育技术基础”、“教师教育类任选课程”、“学科教学类系列选修课程”共3学分),完成“教育实习”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到二级乙等(含)以上,教师资格认定专项体检合格者,可在大四下学期由学校统一报名向北京市教委直接申办教师资格证书。

4、本科毕业前未申请办理或未能顺利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学生,毕业后拟再行申办教师资格证书者,均以普通社会人员身份依其所在地区教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教务处将进一步制定有关课程与教学管理细则。

本方案自2004级本科生开始试行(其中“在教育实习前通过普通话测试”的要求将从2005级起执行)。

附件一、各专业修读教师教育课程的学分设置一览表

教务处

2006年9月11日


附件列表:
各专业修读教师教育课程的学分设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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