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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听课
与教学巡视制度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师校发〔2014〕28号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我校《关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师党发〔2014〕1号)精神,学校决定继续完善和实施领导干部听课与参加教学巡视制度,并制定了《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听课与教学巡视制度的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

 

2014年7月17日

北京师范大学
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听课与教学巡视制度的管理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我校《关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师党发〔2014〕1号)精神,学校决定继续完善和实施领导干部听课与参加教学巡视制度并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学校及各学部、院、系、所、中心等本科生、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均应将听课与教学巡视列入工作日程,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二、基本要求

1. 校党委正、副书记和正、副校长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2次。

2. 各培养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及教务处、研究生院正、副处(院)长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4次。

3. 各培养单位党政其他负责人及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正、副职负责人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2次。

4. 听课后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听课记录册》,对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等进行评价;院系领导还应着重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选择等进行分析和评价。

5. 了解师生对教学的意见与建议。涉及教风、学风、教学设施等方面的问题应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反映,以便及时沟通解决。

6. 听课人员在听课时应向授课教师出示听课证,遵守教学秩序,每次至少听完一节课。

7. 校领导及相关部处负责人应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参加教学巡视工作,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教学巡视记录表》,反馈巡视中发现的问题,以便及时沟通解决。

三、听课课程选择及教学巡视安排

听课和教学巡视的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环节的教学过程、教学秩序。领导干部听课和教学巡视可事先通知或不通知授课教师和有关人员。授课教师不得拒绝听课人员听课。听课课程选择办法及教学巡视安排如下:

1. 根据课表随机听课。

2. 根据学校、培养单位组织的教学观摩活动安排听课。

3. 根据培养单位或教学管理部门的建议选听课程。

4. 教学巡视一般安排在学期初和学期末,也可随机巡视。

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参加教学巡视工作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统一安排;校领导参加教学巡视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培养单位应建立教学巡视制度,相关负责人应参加本单位的教学巡视。

四、组织协调与信息反馈办法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领导干部听课和教学巡视工作的组织协调与信息反馈工作。

1. 根据听课人要求,协调公共资源服务中心提供相应课表。听课人可上网查询所需课表,或在学期初和需要时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出听课意向并取得课表。

2. 负责印制、发放、回收、整理和保管《北京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听课记录册》、《教学巡视记录表》,定期统计并公布领导干部听课和教学巡视情况。

3. 向相关培养单位和职能部门转达听课人的意见和建议,将核实情况和改进措施、落实情况反馈听课人。

4. 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教学巡视中发现的问题。

5. 分析调查教学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建立学校领导听课制度的若干规定》(师校发〔1997〕06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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