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师校发〔201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本科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处理教学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与本科教学有关的学校在编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的行为或事件。
本办法所称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课程考核等;所称院(系)包括所有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部门或单位;所称教学管理包括校级教学管理和院(系)教学管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级分类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为一般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5分钟(含)以内;
2.无正当理由,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干扰、延误、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5分钟(含)以内;
3.未经院(系)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活动时间或地点;
4.未经院(系)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由两人或多人共同承担的教学任务,未按原授课教师或时间安排执行;
5. 未经院(系)、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1天(含)以内;
6.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的相关规定或实践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践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7.发现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或毕业论文(设计)等有严重抄袭现象未予以制止或及时向院(系)汇报;
8. 未按学校规定批改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或毕业论文(设计);
9.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或进行试卷分析;
10.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5分钟(含)以内;
11.误判、漏判试卷份数不超过三份(班级规模50人及以下)或应判试卷总数的6%(班级规模50人以上),致使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或者成绩登载缺失,且未主动纠正;
12.未经院(系)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不按时报送成绩、成绩分析报告、学生试(答)卷等需要报送的材料;
13.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停调课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相关院(系)、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14. 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15. 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16. 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的,为严重教学事故:
1. 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5分钟以上;
2. 无正当理由,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干扰、延误、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5分钟以上;
3.未经院(系)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授课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
4.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未能落实或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5. 未经院(系)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课、缺课、请他人(非教学任务书中指定的任课教师、实践指导或带队教师)代课、缺席监考;
6. 未经院(系)、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1天以上;
7.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或实践单位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践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8. 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9. 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中暗示、透露试题答案;
10.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或其它未按监考守则规范考场秩序导致考场混乱;
11. 因未及时清点试(答)卷、未妥善保管试(答)卷或成绩单等原因,造成学生试(答)卷、成绩单遗漏或遗失且无法弥补;
12.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给分或改动成绩,误判、漏判试卷份数超过三份(班级规模50人及以下)或应判试卷总数的6%(班级规模50人以上)且未主动纠正;
13. 因试题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无效;
14. 未落实课程安排,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15. 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停调课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相关院(系)、教师或学生,造成停课、停考;
16. 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停课或停考;
17. 教学管理中,教学档案缺失严重、管理混乱;
18.其他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后果十分严重、情节极为恶劣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或行为;
2.侮辱、体罚或伤害学生,或其他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言论或行为;
3.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4.在校级及以上级别的考试中,考前泄露试题、考试中暗示、透露试题答案或其它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5. 私自改动学生原始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书、证明;
6.其他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后果十分严重,情节和影响极为恶劣的言论或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报告或举报,由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与处理,并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自查。
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由五人组成,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会委员由院(系)主管教学副院长(副系主任或其他负责人)代表、教务处相关人员等担任,其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各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组织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特殊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或其他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报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报送材料事实不清或缺乏关键证据材料的,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所在单位补充调查。当事人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补充调查结果报送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当事人或其所在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填报《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特殊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有权根据掌握的材料直接做出认定和处理。
第九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可在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协助下直接进行调查:
1.可能构成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的;
2.事故涉及多个单位的;
3.当事人所在单位补充调查后仍事实不清或关键证明材料不足的;
4.当事人所在单位被举报在调查中有偏袒、造假行为的;
5.其它不宜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单独调查的。
第十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人员造成的教学事故由学校办公室受理报告或举报,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指定特别工作组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对当事人所在单位报送的《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特殊情况说明》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拟认定和处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在作出正式认定与处理决定之前,应举行陈述答辩会听取当事人意见,并于陈述答辩会举行前三个工作日,将答辩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单位副院长(副系主任或其他负责人)应列席答辩会。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教学事故做出认定与处理决定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将《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分送责任人所在单位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或其他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
院(系)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或其他负责人)负责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应在教学事故查出、报告或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该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对可能构成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或事件情况较为复杂的,可延长三十个工作日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相关院(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责任人参加教学类奖项的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相关院(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扣发20%年度岗位津贴,并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责任人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应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扣发50%年度岗位津贴,并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责任人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及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报告学校教学主管部门,不得隐瞒、包庇各类教学事故或拖延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的或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出现教学事故的,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可视情况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九条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本科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学校本科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负责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教学事故重新进行审查,做出复议决定,并将《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复议决定》分送责任人所在单位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或其他负责人)和当事人。其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学校本科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由七人组成,主任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委员由院长(系主任)代表、纪监委办公室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校法律顾问等担任,其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的,该认定与处理决定自事故责任人收到之日起15日生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学校本科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的复议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所有已生效的《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或《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复议决定》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师校发[2008]2号文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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