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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师教文[ 2014 ] 2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督导工作在教学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科教学督导团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学校对本科教学与管理全过程进行检查、评价和咨询、指导,为本科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与决策依据,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的形成。

第三条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和“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督、导和谐互动的指导思想,实现教学督导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和聘任

第四条通过组建学校和院系两级教学督导组织实施。学校组建本科教学督导团(以下简称“督导团”),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督导团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督导团日常工作。院系组建教学督导组,在主管教学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督导团设团长1名,组长4-5名,成员若干名。督导专家人选以专家自荐和院系推荐等方式推选,每个院系应推选至少一名督导专家。教务处根据被推荐人的学科领域等综合情况提出建议人选,经主管校长批准后聘任为督导专家并颁发聘书。督导专家的聘期为2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院系参照本条例组建本科教学督导组,制订督导组工作条例,根据本院系教学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督导专家任职条件

1. 我校退休或在职教师,热心督导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2.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关于本科教学的规章制度,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3.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具备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4.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导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督导团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以及时了解教学情况,分析、评价和指导教学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1. 教学巡视工作:参加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工作,总结反馈巡视情况。

2. 课堂教学督导:随堂听课,及时与师生交流,了解和分析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反馈听课评价与教学建议。

3. 专项检查工作:开展课程考核管理、学生作业、毕业论文开题与答辩等教学专项检查,撰写评价与分析报告。

4. 专项调查与研究:结合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重点工作,通过查阅教学档案、听课、访谈、问卷调查、研讨会议等方式,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专题调查与研究。

5. 参加督导例会:督导团工作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例会,汇报工作进展,了解教育教学动态,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6. 定期编制督导工作简报:通报学校及院系督导工作进展,公布专项检查报告,推广院系教学工作经验和成果。

7. 完成主管校领导等交给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九条督导团履行督导职责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查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开展巡视、听课、专项检查与调研。院系本科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都须向督导开放,支持和配合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督导听课可事先通知或不通知授课教师和有关人员。督导团实施专项检查或调研,应当事先向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2.总结和反映教师和院系教学与管理工作成效,促进经验交流;就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教师、院系或部门及时进行提示和反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以督导工作简报、专项检查报告、调研报告等方式,向相关院系和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相关院系和部门应对督导团提出问题进行核实,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院系或部门如对书面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由秘书处代收并组织复核。

第四章 督导工作考核

第十条原则上督导工作量每月不少于60小时(其中课堂教学督导每周6学时)。在职督导可酌情减免部分工作量。学校对督导专家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向督导专家支付酬金。院系督导组工作经费和酬金由聘任院系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督导团秘书处负责协助督导团开展工作。协助制订工作计划,整理听课记录,组织专项检查与调研;向相关院系和部门反馈督导意见和建议,向督导团汇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督导条例》(师教文【2007】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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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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