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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考场规则


一、学生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教师的指令。

二、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如因特殊情况迟到,须向主考教师申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得进场考试。考试开始后迟到20分钟(含)以上者,取消该课程的本次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

学生凭准考证参加考试,如证件遗失应提前补办。进入考场后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上述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查对。

三、学生进入考场后应关闭通讯工具。闭卷考试中,除发放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和该科目考试所规定的用具外,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书包、书籍、笔记本和纸张,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等均不得携入座位,须放在指定位置。凡经教师同意使用的各种计算工具等,一律自备,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互相借用。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参考资料等用具,不得互相借用。

考试须使用统一发放的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得另用其它纸张。考试试卷及答题纸装订成册的,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随意拆散。

四、考试应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作答。学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填写考试科目、姓名、学号、院(系)名称、专业和年级。

学生在考试时若有问题,不准互相询问,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等待监考教师前往处理。学生不得向监考教师提出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在考试过程中,应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写有答案的试卷或答卷的放置位置不应超过自己的座位宽度,已经写好答案的有文字一面应朝下放置。

五、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准出现交谈、左顾右盼、传递纸条、交换考卷、偷看资料、替别人答卷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违者,终止其考试,该课程按0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凡掩护作弊或给作弊学生提供方便者,与作弊者同样处理。

六、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教师同意。

七、开考后半小时方可交卷。学生提前交卷,应在监考教师清点、收齐后,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

八、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卷和草稿纸反放,原位坐好,等候监考教师收卷。经教师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在交卷过程中,凡拖延交卷者,监考教师有权按其放弃交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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