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习评价工作细则
(2010年7月修订)
师教文[2007]140号
对学生的学习评价是教学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学风、校风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对待。为此,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课程考核
第一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须进行严格的考核,成绩在及格(60分)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条 考核分考查和考试两种,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1、考查是教师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如考勤、作业、课堂讨论、调查报告、论文、测验等)做出的总结性评定,一般不在期末采用书面测验的形式进行成绩评定。
2、考试是对学生进行总结性检查的主要形式,一般安排在考试周内进行。
第三条 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内容及要求,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开卷、闭卷或二者结合,理论考核与实际操作能力结合,无纸化考试等多种形式。
二、成绩评定
第四条 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计分法。平时成绩可综合考虑学生的考勤、作业、课堂讨论、调查报告、论文、测验等方面的情况。不进行期末考试的课程,可以平时成绩作为课程的最终成绩。
第五条 平时成绩原则上不低于课程总成绩的40%。对于同一门课程的多个平行教学班级,课程成绩的结构计分比例应相同。成绩结构比例在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报送教学任务时一并报送。
第六条 成绩评定可根据课程特点及考试方式采用百分制、五级制、四级制或两级制计分办法。
百分制折五级制为:90—100:优; 80—89:良; 70—79:中;
60—69:及格; 60分(不含60分)以下:不及格
百分制折四级制为:85-100:优; 70—84:良; 60—69:及格;
60分(不含60分)以下:不及格
百分制折两级制为:60-100:合格; 60分(不含60分)以下:不合格
第七条 考试课程一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的成绩可按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办法;实习、社会调查按五级制评定;毕业论文按四级制评定。
第八条 每个教学班级评定的学生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90分以上者不得超过15%,65分以下者不得少于3%。
第九条 成绩评定采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综合评价指标。凡考试课程(含不及格课程)成绩均计入学分绩,考查课成绩不计入学分绩。
三、考试命题与印制
第十条 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应避免死记硬背的内容。命题要具有客观性、代表性、综合性和一定的灵活性。同一门课程在不同学年的考试命题要有一定比例的不同。开卷考试应以检查学生概括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为主要目的。
第十一条 考前一律不得出复习题,不划定考核范围,接触考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试题内容。
第十二条 闭卷考试应同时拟定同一水平的A、B两套试题及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提倡同堂使用A、B卷考试的方式,如同堂使用A、B卷,教师应提前准备好C卷作为备用卷。
第十三条 对于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公共课程或开设平行教学班级的专业课程,由课程负责人或开课院(系)指定的教师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可以采取必答和选答相结合的办法解决课堂教学的差异性问题。其他的专业课程可由任课教师自行命题。
第十四条 院(系)教学副院长(副系主任)负责试卷的审核,签字后方可印制。主考教师应按照《北京师范大学期末考试试卷》模版样式印制试卷,并进行复核,确保内容及数量准确,卷面整齐,字迹清楚。
四、考试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已办理选课手续但缺课达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需在以后的学期重修。
第十六条 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学生旷考需在成绩表上注明“旷考”并在以后的学期选课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纪,除给予纪律处分,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以外,需在成绩表上标注“违纪”字样并在以后的学期选课重修。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本人应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教学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缓考,名单报教务处和教学服务中心备案。缓考后成绩按正常成绩记录,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五、考试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期末考试前,教务处、学生处和团委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布置诚信教育、巡考等期末考试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院长(系主任)为院(系)考试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考试前两周各院(系)应对学生进行考风及诚信教育,学习《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考场纪律及违纪认定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考试及违纪的规定,组织监考教师学习《监考守则》和《考场规则》。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为我校在职教师及相关教辅人员。其中主监考应由任课教师承担,副监考一般由学生所在院(系)的其他教师或教辅人员担任。教务员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试周内各院(系)应有一位主要领导在岗,处理考试中的突发问题;教务员应坚守岗位,协调解决临时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领导、教学督导团、教务处、学生处和团委负责考试巡视工作。
六、试卷批阅与成绩登录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由多个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承担课程的院(系)应组织集中阅卷,采取统一阅卷时间、统一评分标准、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阅卷教师应在指定处签名。由某教师单独开设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负责阅卷。
第二十六条 阅卷老师应严格掌握评分标准,认真负责,公正科学。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记分数字的书写要准确、清晰、工整,如有更改,应有更改教师签字。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应由教研室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对课程考试(查)成绩(包括卷面成绩、平时成绩和综合成绩)的核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登陆《教务网络管理系统》(http://sctl.bnu.edu.cn/jwmis/)录入学生结构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等),并自动生成成绩统计分析表, 详细填写“综合评价”等内容。成绩一经录入,无特殊情况任何人无权更改。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向主考教师查阅考卷,如对本人所得成绩有疑问,可向开课院(系)教务员提出,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教务员和任课教师共同查阅,并做出答复。如有成绩变动,应由任课教师签字,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送教务处。
七、试卷存档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期末试卷(含A、B、C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由院(系)教学副院长(副系主任)审核,并签字盖章,一式两份,分别在教学服务中心及院(系)存档。
第三十一条 成绩录入后,从《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打印“北京师范大学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经任课教师和教学副院长(副系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教师所在院(系)和学生所在院(系)分别存档。
第三十二条 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打印“北京师范大学考试情况统计分析表”,任课教师及教学副院长(副系主任)签字盖章,院(系)存档。
第三十三条 平时成绩计分册(即系统中的上课班级学生点名册)应由任课教师签字并交院(系)与试卷一同存档,教师选取5份与之相关的(已批改)平时测验、实验报告、课程论文、作业等,由教师所在院(系)与课程档案一同存档。
第三十四条 主考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前填写考场记录表,一式两份,于当日报送院(系)教务员,院(系)教学副院长(副系主任)签字盖章。考试结束后,由院(系)及教务处存档。如有违纪现象应当场核实认定,院(系)教学副院长(副系主任)签字盖章后,当日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试卷应以教学班级或专业为单位,以学号为序排列,附上考试样卷(含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北京师范大学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复印件)及“北京师范大学考试情况统计分析表”(复印件),统一装订存档。由各院(系)存档,保存期3年。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凡以前管理条例与本文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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