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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师学位〔2007〕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以下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 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 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经认定达到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水平。

 第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后,院(系)应及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对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各学习项目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由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批后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送教务处。

 第四条 教务处复核并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按结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的方式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换发毕业证书者,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毕业前未通过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者,在毕业后两年内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后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补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按补发证书日期填写。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于每学年末办理。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部门)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细则》自 2005 级起实行。如其它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

 珠海分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学位办公室

2007 年7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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